再有Uber司機認罪罰款 官強調須阻嚇刑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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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8/06/21 14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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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伍汶耀今認罪,被判罰3,000元。(經濟日報記者攝)

26名Uber司機遭警員放蛇或接載市民後被捕,他們各被控一項「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」罪,其中3名被告原定今受審,當中1人認罪,裁判官指判刑須具阻嚇性,被告並沒有減刑及加刑因素,遂判他罰款3,000元。另外兩名司機不認罪,控方不傳召證人作供,只向法庭呈上文件,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結案陳詞。至於其餘23名被告的案件今續審,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。

任職銷售員的被告伍汶耀(30歲)今承認控罪,案情指有市民於去年6月22日晚上8時,在荃灣悅來酒店以Uber應用程式預約私家車,被告接載他到尖沙咀君怡酒店後,乘客以68.4元車資以信用卡繳付。警方於去年7月20日聯絡被告,被告承認案發時接載該名乘客,而涉案私家車並沒有出租車牌照。